证聚网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您与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CA”)之间关于使用证聚网各项服务签订的协议。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证聚网提供的客户端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简称“深圳CA CPS”)、《隐私权政策》及其他CP,以及今后随时发布的关于证聚网服务的各种规范、规则等。本协议中的“证聚网”平台是指由深圳CA独立运营的电子数据固化取证综合服务平台,域名为:http://www.eevid.cn/

我们在此慎重提醒您,在签署本协议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知悉并理解相应条款,尤其是其中以加粗等方式突出显示的内容。当您通过“证聚网”的服务页面(网页端和移动端等)点击勾选“我同意”“我接受”或类似选项,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如您不同意或不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内容,请停止注册程序或停止使用证聚网提供的服务。若您有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必请向证聚网客服垂询,由客服人员向您作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证聚网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及法律规范等,对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作适当的修改、调整。协议修改变更后将及时在证聚网上进行公告。变更后的服务协议、规则一经公告,立即自动生效。您可以在证聚网中及时查阅相关信息。如您对新的服务协议有任何异议,请立即停止使用服务。若您继续使用本平台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最新版服务协议、规则的全部内容。

一、 产品保护条款

1. 证聚网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相关文字表述、图片、网页设计等,以及相关技术均属证聚网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及条约的保护。

2. 您应正确并合法使用证聚网提供的各项服务,并承担一定的意外风险。在使用证聚网服务过程中,您不得从事任何影响网络正常运作的行为,包括借助装置、软件或例行程序进行干预等。证聚网在任何情况下不对因服务使用人不正当使用、有意或恶意利用服务的缺陷或其他特殊的、意外的原因(或行为)造成的非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证聚网的各项服务,涉及到互联网服务、本地操作环境、网络各环节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可能因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差异化或出现意外状况、用户所在位置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等原因出现异常或其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对非证聚网造成的以上风险,证聚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账户注册与实名认证

1. 您知悉并保证,在您注册“证聚网”平台并使用平台服务时,应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您不具备上述主体资格,证聚网保留对您账号采取冻结使用乃至注销您账号的权利。

2. 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取证,建议由监护人申请注册并获取证聚提供的服务。

3. 在注册时,您应提供本人或获授权使用的手机号等信息;在注册成功后您将获得登陆本平台的账户名及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该账户及密码,不得随意出租、出借、转让该账号,并应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账号登陆。您应对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以及通过您的用户名和密码实施的行为负责。

4. 证聚网发现、怀疑您登记的信息错误(包括有意或无意行为)、不实、过期或不完整的,证聚网权要求您限期做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更正登记的信息,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直至注销您的账户。证聚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支出。

5. 如您发现平台登陆账号被盗用、篡改等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的或账号失密的,您应尽快以有效的方式通知证聚网,并且应配合证聚网为采取措施而实施的调查、要求补证、身份核实等工作。若您所提供的资料未能使证聚网完全确信您是帐户的注册人时,证聚网可能不会应您的要求采取措施。

6. 您应知悉,在使用证聚网提供相关服务,您须进行实名认证,并向深圳CA申请签发证书。您开始实名认证,即视为您同意向深圳CA申请数字证书,包括同意授权深圳CA采集并使用您提交的实名信息,制作证书。

1) 在实名认证时,您保证以下信息:

a) 您知悉实名认证的后果及目的,并自愿申请实名认证;

b) 所有认证操作,为本人或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进行;

c) 已接受同意服务协议;

d) 授权深圳CA为提供存证取证等服务的目的,采集相关身份信息;

e) 提交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组织信息、银行账号信息、手机号信息等的真实、完整、准确。且一旦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深圳CA。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2) 在通过实名认证后,您应妥善保管深圳CA签发的数字证书相关数据,且仅限您本人及您授权人员使用。不得将其随意出让、转借、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三、 服务的使用规范

1. 您承诺您通过使用平台服务,从事合法的民事活动,保证在使用证聚网的各项服务时所作陈述、记录等内容均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您应当对通过您的帐户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负责。

2. 您不可采用网络、电脑技术等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证据,并利用证聚网存证,以获取个人利益、骗取鉴定报告。

3. 您保证在本平台上传、发布、固化的信息合法,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违禁信息或敏感信息,不能包括以下任一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虚假、诈骗、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他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含有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11)含有任何性或性暗示的内容;

12)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或干扰商城运营和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

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存在违法情况及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证聚网有权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您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进行相关调查过程中,您应配合提交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所持证书信息等,及补充提交其他要求的信息。

确认属实的,证聚网有权依法拦截删除相关信息,并上报相关监管机构。并限期要求您向证聚网公开可疑内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删除您的资料、应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要求公开(公示)您的信息及违法内容、注销您的账户。

证聚网有权对您是否存在上述违法情况、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单方做出认定,采取上述各项措施,无须征得您的同意或提前通知予您。

4. 以下因您不合理利用证聚网服务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由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对于您的行为(包括非法的或正常使用证聚网服务的行为)对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您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应确保免于对证聚网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

2)如证聚网因您的行为(包括非法的或正常使用证聚网服务的行为)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您应当赔偿证聚网因此造成的损失及(或)发生的一切费用。

5. 因您填写、预留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证聚网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的,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负责,包括您使用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等。

6. 您应按照证聚网平台的服务要求,遵循规定的程序,提交上传符合要求的格式及内容大小的文件或信息,否则如因文件本身不符合要求等,造成的文件存储失败或无法出证等,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7. 在完成存证之后,务必对存证的资料进行浏览、查看,确认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一致性,及上传操作步骤成功完成,以免发生意外。如在发生意外、服务限制、错用服务等各项原因导致取证效果不理想时,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8. 一旦发生意外,非证聚网原因,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在开始使用证聚网服务后,收费即开始。收费与证据效果的理想无关,您不得以存证效果不好达不到目的等理由,向证聚网提出退费要求。

9. 证聚网提供的取证、存证服务均为自助型服务,请勿向客服人员提出参与取证的要求。

10. 为确保存证内容的效果,所使用的电脑、手机等工具,请确保其能正常运行,电脑、智能手机在使用前请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将病毒库升级至最新,并对电脑、手机进行病毒查杀,在确认工具安全后方可使用。

11. 请您知悉并注意,证聚网平台服务对以下情况不予证明:

1)存证内容的真实性。证聚网并不对您存证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仅对您存证、取证的过程进行固定与证明;信息内容真实性由您本人负责,证聚网对此概不承担责任;
2
)非利用证聚网取证手段或在证聚网平台现场形成的证据资料,证聚网并不证明其形成的环境。

12. 您应使用有效的处于使用期内的证书进行存证服务,一旦数字证书过期或被撤销,您不能再将其用于存证。否则造成的无法验证等后果,自行负责。

13. 您应知悉,证聚网不保证电子数据完全被平台对接的司法机关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采信,仅对存储的数据未被篡改、数据由账户主体/证书主体提交出具证明。

四、 免责声明

您同意,对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非因证聚网方原因造成的损害,证聚网免责。具体证聚网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政府管制等,及其他非证聚网的第三方原因,导致证聚网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证书服务、证据服务的,或造成身份信息的泄露、丢失、证聚网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您违反下列本协议或CPS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深圳CA或证聚网免除承担责任;

1) 您或代理人有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信息,或者在电子认证申请、使用过程中身份信息发生变化但又不告知深圳CA,故意或过失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失实的信息;

2) 您未在可靠安全的网络系统、计算机设备和硬软件环境中使用证书、证据服务的;

3) 您违反对应的CPSCP及本协议中规定或约定的证书及证据服务用途规定;

4) 您未妥善保管平台账户信息,及证书相关信息;

5) 您擅自伪造证书或篡改经证书签署后的数据。

五、 协议的解释、终止

1. 如您对本协议及客户端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简称“深圳CA CPS”)、《隐私权政策》及其他CP,以及今后随时发布的关于证聚网服务的各种规范、规则等内容不理解,请联系证聚网进行咨询,证聚网对本相关协议、规范有最终的解释权。

2. 在以下情况下,证聚网将终止履行本协议:

1)您不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您注册信息中的主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或注册信息包含非法的、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并经证聚网提示后未在限期内进行修改的;

3)您未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或信息变动后未通知证聚网的;

4)您通过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且经证聚网提示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5)您自身,或通过第三方,非法修改或破坏平台服务数据;

6)因法律政策调整或监管机构要求,深圳CA将停止或调整相关服务。

7)本协议(含规则)变更时,您明示并通知证聚网不愿接受新的服务协议的;

8)其它证聚网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

六、 纠纷的解决与法律的适用

1. 您在使用深圳CA数字证书或证聚网提供的服务的过程中,对服务等有关事项或由此产生的事项,与深圳CA或证聚网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深圳市辖法院起诉。

2. 与本协议下的服务相关的争议,一律适用《电子签名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决。

七、 其他

联系方式:

电话:0755-26588399

传真:0755-8615 6366

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二道深圳软件园8301[51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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